彰化縣教師會急難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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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8.06第三屆第八次理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訂定之。

第二條  急難救助基金設立之目的為使學校教師會會員或本縣教師會(含分會)所屬學生之家庭突遭變故時,能給予適時關懷與協助。

第三條 本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捐贈。

二、會員教師個人自由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

第四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會員之家庭突遭變故,而陷於急難。

二、本縣教師會或分會學生之家庭突遭變故,而陷於急難,由學校教師會(分會)代為

申請。

第五條 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

每位學校教師會會員或本縣教師會或分會學生之急難救助金,救助學生以3000-5000元為原則,救助教師會會員以5000-10000元為原則。

第六條  急難救助金作業流程:

一、填寫急難救助金申請表(由本會網站下載)。

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將以上資料郵寄或親自送達本會辦公室。

四、由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後發放。

第七條 本基金及其孳息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存儲。

第八條          本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並經理、監事聯席會審查通過後, 定期公布財務報表,以昭公信。

第九條          本基金預期勸募金額達貳拾萬元,始接受申請補助。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