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08.06第三屆第八次理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訂定之。
第二條 急難救助基金設立之目的為使學校教師會會員或本縣教師會(含分會)所屬學生之家庭突遭變故時,能給予適時關懷與協助。
第三條 本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捐贈。
二、會員教師個人自由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
第四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會員之家庭突遭變故,而陷於急難。
二、本縣教師會或分會學生之家庭突遭變故,而陷於急難,由學校教師會(分會)代為
申請。
第五條 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
每位學校教師會會員或本縣教師會或分會學生之急難救助金,救助學生以3000元-5000元為原則,救助教師會會員以5000元-10000元為原則。
第六條 急難救助金作業流程:
一、填寫急難救助金申請表(由本會網站下載)。
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將以上資料郵寄或親自送達本會辦公室。
四、由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後發放。
第七條 本基金及其孳息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存儲。
第八條 本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並經理、監事聯席會審查通過後, 定期公布財務報表,以昭公信。
第九條 本基金預期勸募金額達貳拾萬元,始接受申請補助。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