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簡介
會址: 510 彰化縣員林鎮永興街215 號
電話:04-8382438 傳真:04-8382436
郵政劃撥:22540713 戶名:彰化縣教師會
E-mail:cta92199@yahoo.com.tw
◎本會簡介
會徽:
1. 會徽設計者:員林高中美術老師。
2. CTA為彰化縣教師會英文字的代表。
3.三個英文符號連結如「大象」圖案象徵------一步一腳印,穩紮穩打,刻苦耐勞,不畏艱辛且盡忠職守。
•成立宗旨:
本會於2003年12月28日成立;成立宗旨為「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維護學生受教權;並派代表參與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
•成立經過:
依教師法施行細則規定,縣級教師組織需有規模20班以上學校成立之教師會過半加入縣教師會方得成立。本會在創會會長(明倫國中)江錦田老師歷經四、五年的分會時期的努力,終於在2003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江錦田老師也當選本會第一屆理事長。江錦田老師只任職八個月,因申請退休提前卸任。剩餘任期由廖銘潭老師(服務員林高中)接任理事長。
94年6月廖銘潭老師連任當選第二屆理事長,至96年7月改選第三屆由(大同國中)許麗芳老師當選理事長至今。
•法律依據:
本會乃依教師法第二十六條所成立之地方教師會。
•會員組成:(2007/12/31止)
本會會員為彰化縣所有已成立之學校教師會及學校教師分會,目前加入本會之會員學校,計有大學1所、高中職13所、國中21所、國小48所,共計83所會員學校。截至96年底上繳全教會常年會費會員人數為3304人。
•理監事會:
本會理事會有理事十五名,監事會有監事五名;現任理事長 許麗芳老師 (大同國中)、副理事長白宏彬老師(彰化高中)、常務監事林思行老師(東山國小)、總幹事徐壬衍老師(明湖國小)。常務理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當月已開理事會則不另召開),理事會、監事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或合併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會員代表大會於每年6月間召開。
•本會法律顧問:邱垂勳律師、劉思龍律師。
行政人員:會務祕書蕭麗紋小姐。
會務幹部組織表
彰化縣教師會第三屆會務幹部組織97/02/18
職 稱 |
姓名 |
信箱 |
服務學校 |
理事長 |
許麗芳 |
slf5168@yahoo.com.tw |
大同國中 |
副理事長 |
白宏彬 |
henrybaibai@yahoo.com.tw |
彰化高中 |
常務監事 |
林思行 |
szuhsing@pchome.com.tw |
東山國小 |
總幹事 |
徐壬衍 |
sry759612@yahoo.com.tw |
明湖國小 |
祕書 |
蕭麗紋 |
cta92199@yahoo.com.tw |
本會專職 |
財務長 |
邱旭昇 |
et041100@yahoo.com.tw |
員林國小 |
政策部主任 |
陳利成 |
edufire2002@ yahoo.com.tw |
埔心國中 |
福利部主任 |
林慶約 |
570910@yahoo.com.tw |
和美國小 |
資訊部主任 |
林穎欣 |
eslin01@ yahoo.com.tw |
忠孝國小 |
文宣部主任 |
柳秀油 |
joy880430@yahoo.com.tw |
田尾國小 |
教學研究部主任 |
陳渼侖 |
gracemaggie77@yahoo.com.tw |
饒明國小 |
高中職暨特殊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 |
白宏彬 |
henrybaibai@yahoo.com.tw |
彰化高中 |
國中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 |
陳利成 |
埔心國中 |
|
國小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 |
楊元明 |
msesa66.hinet.@msa.hinet.net |
民生國小 |
幼教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 |
黃婉滋 |
t928@tfps.chc.edu.tw |
東芳國小幼稚園 |
特殊教育委員會委員 |
王雅玲 |
amybest@ms24.hinet.net |
陽明國中 |
生態教育委員委員會 |
張秉凱 |
robin68513@yahoo.com.tw |
員林國小 |
性別教育委員委員會 |
柳秀油 |
joy880430@yahoo.com.tw |
田尾國小 |
投訴委員會委員 |
蔡秋泉 |
spence2004@pchome.com.tw |
芬園國中 |
投訴委員會委員 |
黃正織 |
fun470326@yahoo.com.tw |
埔心國小 |
投訴委員會委員 |
江錦錢 |
c8362452@yahoo.com.tw |
社頭國中 |
投訴委員會委員 |
廖銘潭 |
cta92199@ms36.hinet.net |
員林高中 |
投訴委員會委員 |
黃清松 |
溪湖國小 |
◎本會章程
彰化縣教師會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名稱為彰化縣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彰化縣內。
第 二 章 宗旨與任務
第
四 條
本會以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維護學生受教權、提昇教育品質為宗旨。
第 五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維護教師專業尊嚴、教學自主權與學生之受教權益。
二、
與本縣教育局協商與教師權益相關之事項。
三、
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教師權益與教育事項有關之法定組織。
四、
對教育決策、教學及輔導環境提供興革意見。
五、
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六、
辦理教師進修及其他福利服務活動。
七、
促進各校教師會之經驗交流與連繫。
八、
與各地區教師會、社團及組織之合作與聯繫。
九、
協助本縣各級學校成立學校教師會或成立聯合教師會。
十、
接受教師委託,提起團體訴訟。
十一、推動社區教育文化相關工作。
第 三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以彰化縣各級學校教師會為會員,每一教師會為一員。
第
七 條 本縣各級學校教師會經理事會核可並繳納會費,即為本會會員。會員應選派代表一人,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學校會員教師每超過五十人,增加代表一人。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教師)之權利如下:
一、享有派代表參與本會之選舉權、
被選舉權、罷免權、表決權及其他一切依人民團體法應享受之權利。
二、享有參加本會所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三、享有本會提供諮詢、協助之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教師)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自律公約。
二、繳納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教師)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經監事會調查屬實,提報
理事會決議,得給予勸告、警告、停權半年以內之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提報會員代表大會給予除名處分。被除名後一年內不得再申請入會。
第 四 章 組 織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訂定理事監事選舉罷免辦法。
三、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預算、決算、重大會務及提案。
五、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
六、 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及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分
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候選人資格:1.全體會員代表
2.理事會推薦人選 3.本會會
員教師自行參選,但須有五人以上會員教師推薦,並於期限內完成登記。理事會中大專、高
中職、國中、國小各保障一名。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以補
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及監事不得擔任本會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三、議定會員之資格及處分。
四、選舉、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六、聘、免工作人員及成立各項委員會。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專案、預算、決算。
八、選派本會對外之各項代表。
九、其他會員代表大會授權之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
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
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不得兼任學
校行政職務。兼任學校行政工作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名,監事不得超過一人,遇理、監事出缺
遞補或理、監事轉兼行政工作時亦同。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每季之財務收支及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監察之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名,由監事互選產生,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議主席。
第十八條
理、監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第一屆理監事之任期,自當
選之日起至民國94年7月31日止。次屆理監事之改選事宜應於六月中旬以前完成。
第十九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條 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學校教師會之個人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由理、監事會通過者。
三、
被罷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本會得置工作小組以推展會務,各組組長由理事長提名並提交理事會審議同意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本會置總幹事及財務長各一名,幹事若干名,以處理本會一般行政業務,並負責與各相關單位之聯繫工作。
總幹事、財務長、幹事等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總幹事之職責為:
(一)執行理事長交辦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
(二)保管本會所有檔案、印鑑、辦公用具及其他文件,並編製財產目錄
(三)本會各種會務之準備、紀錄、通知及對外文件函電之處理。
財務長之職責為:
(一)負責本會財務之收支與管理,並在編製每月之財務收支報表後送請常務監事審查。
(二)負責書面報告本會財務預算及決算之編列。
(三)在會員代表大會前,將理事會通過之財務資料在送監事會審查通過後,向大會提出報告。
如有需要,本會得設特別委員會以及聘請顧問,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設立、聘
任之。
第廿二條
本會設各級學校委員會,其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 五 章 會 議
第廿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之
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臨時會。
第廿四條 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代表出席,並行使其權利,受委託人以代
理一席為限,但委託出席人數不能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廿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
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教師)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六條
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至少每月召開一次。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
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視同辭職,依法由候補理、監事自
動依次遞補。理、監事無法出席會議時,應辦妥請假手續。
第廿七條
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第廿八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發出
開會通知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壹仟元。
二、常年會費:會員所屬個人會員每人五百元。(含縣教師會三佰元,另代收全國教師會會費二百元)。
三、捐贈。
四、活動收益及其他收入。
五、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一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工作計畫及
預算報告,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
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
報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七 章 附 則
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五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彰化縣政府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准於立案。
立案字號:彰府社政字第九三○○五號
◎第三屆理監事名冊 (彰化縣教師會第三屆監事通訊錄 )
職 稱 |
姓 名 |
服務學校 |
|
理事長 |
許麗芳 |
大同國中 |
|
副理事長 |
白宏彬 |
彰化高中 |
|
常務理事 |
江錦錢 |
社頭國中 |
|
常務理事 |
廖銘潭 |
員林高中 |
|
常務理事 |
黃正織 |
埔心國小 |
|
理事 |
林穎欣 |
忠孝國小 |
|
理事 |
楊元明 |
民生國小 |
msesa66.hinet@msa.hinet.net |
理事 |
黃婉滋 |
東芳國小 |
t928@tfps.chc.edu.tw |
理事 |
柳秀油 |
田尾國小 |
|
理事 |
詹明融 |
東芳國小 |
|
理事 |
蔡秋泉 |
芬園國中 |
|
理事 |
黃清松 |
溪湖國小 |
|
理事 |
黃正圳 |
和美國中 |
|
理事 |
王雅玲 |
陽明國中 |
|
理事 |
黃鴻麟 |
員林國小 |
y134@mail.work.ylps.chc.tw |
候補理事 |
黃秀媛 |
信義國中小 |
|
常務監事 |
林思行 |
東山國小 |
|
監事 |
邱于容 |
靜修國小 |
|
監事 |
謝明昌 |
社頭國中 |
|
監事 |
劉亦士 |
育英國小 |
|
監事 |
姚志忠 |
大同國小 |
Junson100@yahoo.com.tw |